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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業務  
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審查

申辦資訊


業務說明 1.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,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,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,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,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。 2.另依空污法第76條之規定,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,應於公告日後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,始得繼續操作。
辦理規費 '請參閱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」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20013)
辦理天數 59個工作天
檢附文件
許可申請表(表AP-Z)
公私場所基本資料
技師簽證
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
依許可辦法第24、25條申請者
試車計畫書/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
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
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
其他相關提報文件
其他
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審查流程圖
法令依據
空氣污染防制法
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
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
承辦單位
申辦資格 園區企業
申辦流程
注意事項

作業流程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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