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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業務  
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審查

申辦資訊


業務說明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,許可證期滿仍須繼續使用之公私場所,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延長,未於前述期間申請者,倘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,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、變更、操作、販賣或使用。
辦理規費 '請參閱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」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20013)
辦理天數 44個工作天
檢附文件
許可申請表(表AP-Z)
公私場所基本資料
技師簽證
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
依許可辦法第24、25條申請者
試車計畫書/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
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
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
其他相關提報文件
其他
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審查作業流程圖
法令依據
空氣污染防制法
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
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
承辦單位
申辦資格 園區企業
申辦流程
注意事項

作業流程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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