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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業務  
申請固定污染源異動許可審查

申辦資訊


業務說明 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後,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,惟於許可證有效 期限內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時,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之規定,向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異動申請: 1.製程、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,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許可證。 2.改用低污染性原(物)料或燃料、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、 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者,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。
辦理規費 請參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O0020013)
辦理天數 59個工作天
檢附文件
許可申請表(表AP-Z)
公私場所基本資料
技師簽證
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
依許可辦法第24、25條申請者
試車計畫書/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
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
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
其他相關提報文件
其他
固定污染源異動許可審查作業流程圖
法令依據
空氣污染防制法
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
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
承辦單位
申辦資格 園區企業
申辦流程
注意事項

作業流程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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